公司買賣有兩種基本走法:一種是把整家公司的「股權」賣給買方,另一種是只把公司的「營業與資產」賣出去。這兩條路的差別,不只是法律程序不同,稅金更可能相差一倍以上。很多企業主到了談判桌上才第一次聽到這兩個名詞,結果在最關鍵的交易架構上吃了大虧。本文用白話文把兩種方式的差異、優缺點與稅務重點一次講清楚。
一張圖看懂:賣「整家公司」還是賣「公司的家當」?

股權轉讓(Share Deal):股東把手上的股份賣給買方,公司這個「法人」本身不變——統一編號、合約、員工、資產、負債,全部原封不動地跟著公司走,只是老闆換人。就像把整棟房子連同裡面所有家具、以及尚未繳完的房貸,一起過戶給新屋主。
營業讓與(Asset Deal):公司把特定的資產與營業(設備、存貨、客戶名單、品牌等)賣給買方,公司法人仍留在原股東手上。就像只把家具和裝潢賣掉,房子還是你的。依公司法第 185 條,讓與「主要部分」的營業或財產,還需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。
兩種方式的優缺點比較
| 比較項目 | 股權轉讓 | 營業讓與 |
|---|---|---|
| 交易標的 | 公司股份(整體概括承受) | 選定的資產與負債 |
| 隱藏負債 | 買方一併承接,風險較高 | 買方可避開未承接的負債 |
| 合約與證照 | 原則上不受影響,繼續有效 | 多數需要重新簽訂或申請 |
| 員工 | 雇傭關係不變,年資延續 | 需結清年資或商定留用 |
| 程序複雜度 | 相對單純(股份過戶) | 逐項移轉,程序較繁瑣 |
| 賣方稅負 | 通常較輕(見下節) | 通常較重(營業稅+所得稅雙重) |
簡單說:賣方通常偏好股權轉讓(程序簡單、稅負較輕、一次出清),買方通常偏好營業讓與(只買想要的、避開隱藏負債)。最終走哪條路,是談判的重要籌碼之一,國際實務上的考量可參考 Carta 的 Asset Sale vs. Stock Sale 解析。
稅務關鍵:有沒有「簽證發行股票」,稅差可能上千萬

賣股權時,台灣稅法把「股票」和「股權(出資額)」分得很清楚:
- 有依公司法第 162 條簽證發行股票:出售屬「證券交易所得」,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(最低稅負制),扣除 750 萬元免稅額後按 20% 課稅,另有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
- 沒有發行股票(多數中小企業):出售屬「財產交易所得」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,適用 5% 至 40% 累進稅率
差距有多大?資誠(PwC)家族辦公室專欄舉過一個實例:股東以成本 1,000 萬元的股權出售 2 億元,若是未簽證的股權,稅額約 7,600 萬元;若完成股票簽證發行程序後再出售,稅額約 3,650 萬元——相差近 4,000 萬元。這也是為什麼專業顧問常建議:計畫出售的公司,應提前評估辦理股票簽證發行。另外提醒,國稅局近年積極查核股權交易,務必以實際成交價格誠實申報。

